《龙岩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9 09:22 | 浏览:539

内容摘要:

 

《龙岩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龙岩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印发之日(2021年9月22日)起施行。

 

一、

 

《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截止目前,全市电动自行车已超七万辆,且保有量逐年递增。但由于安全意识不强、部分产品质量不过关、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屡屡造成人员伤亡。据消防救援局统计,截止2021年7月21日,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6462起。今年以来,全市已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10起。从火灾场所看,居民住宅、自建房和沿街门店是电动自行车火灾高发场所;从起火原因看,电气故障和自燃是造成电动自行车火灾的主要原因,分别占电动自行车火灾总数的62.1%和23.5%,而过充电、电池单体故障、电气线路短路是导致电动自行车电气火灾高发的根本原因。

 

二、

哪些场所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群租房密集区、劳动密集型厂区、村民自建区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报请住建、城市管理、消防、供电等单位验收。

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三、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该如何设置?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模应当按照单位、小区或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可容量建设,并配备能够满足充电需求数量的充电设施。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上不可开设门窗洞口。鼓励设置简易喷淋、独立感烟探测器、消防软管卷盘、电气火灾监测、灭火器、视频AI感知报警等技防措施。

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4.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哪些行为被禁止?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2.在居民住宅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3.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4.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

5.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

 

五、

 

单位和个人发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反映,也可以通过“e龙岩”和12345政务平台等途径举报。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报告。

 

六、

 

对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七、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有哪些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八、

 

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时需要注意什么?

 

 单位和个人严禁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其所有人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者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九、

 

《办法》适用于什么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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