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分”?真处罚!龙岩开出垃圾分类首张个人罚单
发布时间:2022-05-11 10:48 | 浏览:4012
内容摘要:
5月9日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西城执法大队开出
首张个人最高额“垃圾分类”罚单!
这也是自2021年12月1日
《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实施以来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开出的
首张针对个人的罚单
4月6日,西城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廖某某在西城某小区投放生活垃圾时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违反了《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垃圾分类督导员发现问题后,对其进行宣传和劝阻无果,且当事人态度极其恶劣。西城大队接诉后立即联系当事人,要求其在两小时内返回处理,当事人不予理会。
经走访相关人员、约谈当事人、调阅现场监控固定证据,西城大队于4月15日对廖某某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这一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依自由裁量基准,西城大队于5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将持续坚持宣传引导与规范执法相结合,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亮剑”,充分发挥执法保障作用,积极倡导市民自觉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不断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走深走实。
1.《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