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2 09:10 | 浏览:1102
内容摘要:
根据《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物业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岩委编〔2021〕3号)文件精神及《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龙岩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的通知》(龙城〔2022〕4号),全市物业管理职能已由住建部门整体划转至城市管理部门承担,因此,市住建局2013年5月22日出台的《龙岩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物业管理考评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建房〔2013〕15号)及2013年7月25日出台的《龙岩市住建局关于调整龙岩市物业服务管理专家委员会及成员的通知》(龙建房〔2013〕29号)应予以废止。
一、起草依据
《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物业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岩委编〔2021〕3号)文件精神及《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龙岩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的通知》(龙城〔2022〕4号)
二、必要性
根据《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物业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岩委编〔2021〕3号)文件精神及《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龙岩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的通知》(龙城〔2022〕4号),全市物业管理职能已由住建部门整体划转至城市管理部门承担,因此,市住建局2013年5月22日出台的《龙岩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物业管理考评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建房〔2013〕15号)及2013年7月25日出台的《龙岩市住建局关于调整龙岩市物业服务管理专家委员会及成员的通知》(龙建房〔2013〕29号)应予以废止。
三、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征求市城市管理局意见,对我局拟废止市住建局2013年5月22日出台的《龙岩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物业管理考评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建房〔2013〕15号)及2013年7月25日出台的《龙岩市住建局关于调整龙岩市物业服务管理专家委员会及成员的通知》(龙建房〔2013〕29号),市城市管理局表示无异议。
四、主要内容
根据《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物业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岩委编〔2021〕3号)文件精神及《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龙岩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的通知》(龙城〔2022〕4号),市住建局2013年5月22日出台的《龙岩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物业管理考评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建房〔2013〕15号)及2013年7月25日出台的《龙岩市住建局关于调整龙岩市物业服务管理专家委员会及成员的通知》(龙建房〔2013〕29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