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0 09:52 | 浏览:1153
内容摘要:第一条 为提高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境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2007年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境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2007年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龙岩中心城区”指龙岩中心城市建成区(新罗区)规划范围(具体为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等7个街道全域,龙门、东肖、红坊、铁山、江山等5个镇集镇规划范围)内所产生的垃圾并进入我市指定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区域,并随着城市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规定所称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龙岩中心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按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进行征收。
征收对象属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供水企业按月代征代缴,其他征收对象由龙岩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标准征收。
第六条 对于一户一表用户,市区范围内常住居民的收费标准为9元/月·户,其中单人户和暂住人口经有关部门或所在居委会确认的,按3元/月·人收取;当月用水≤2吨的,则该户当月不收取垃圾处理费。
对于多户一表用户,由龙岩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户数后,按照征收标准征收。
对于一户多表用户,参照一户一表收费标准按实际情况进行征收。
第七条 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上一年度末在职人数(含聘用人员)以3元/月·人缴纳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单位支出。
第八条 农贸市场与临时小菜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3元收取垃圾处理费。临时经营、商业庆典等活动参照此标准执行,按场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3元收取,由活动举办方支出。
商店、饮食店、酒家、宾馆等服务业按照不同类别、营业面积计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市区内固定摊点,如水果摊、小商品摊、早夜市饮食摊点及疏导摊点、流动摊点均需缴纳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九条 对残疾人、孤寡老人、下岗职工等确属民政救济、低保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经有关部门或所在镇(街)出具证明后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每年1月份为减免申报月。
第十条 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2007年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理费用。每年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垃圾处理费的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市政府每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统一管理工作,龙岩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3〕309号)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09〕38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表
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类别 | 行 业 | 基准数 | 收费 基数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居民 | 常住居民9元/月·户 单人户3元/月·人 暂住人口3元/月·人 | ||||
单位 |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 按上一年度末在职人数 | 3元/人·月 | 由所在单位支付 | |
一 类 | 酒家、酒店、饭店等饮食业及茶馆 | 20平方米 以内 | 20元/月 | 2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21-50平方米 35元/月 51-100平方米 50元/月 101-200平方米 100元/月 201-500平方米 150元/月 501-1000平方米 200元/月 1001-2000平方米 300元/月 2001-2500平方米 400元/月 2500平方米以上 500元/月 | 厨房餐厅(含过道及包房)为计算面积 |
宾馆、旅社 | 20床以内 | 20元/月 | 每增1床增收1元 | 有餐饮的需按餐饮标准收费(不对外营业的减半收费) | |
录像厅、舞厅、影剧院 | 50平方米 以内 | 20元/月 | 5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51-100平方米 30元/月 101-300平方米 50元/月 300平方米以上 80元/月 | ||
二 类 | 玻璃、装潢店、蔬菜、理发、美容美发、作坊、鲜花、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修理店 | 20平方米 以内 | 18元/月 | 20平方米以内 18元/月 21-50平方米 25元/月 51-100平方米 40元/月 101-200平方米 60元/月 201-500平方米 90元/月 501-1000平方米 150元/月 1000平方以上 250元/月 | |
三 类 | 日用百货、食杂等其他商店服装、家用电器及其维修 | 20平方米 以内 | 15元/月 | 20平方米以内 15元/月 21-50平方米 25元/月 51-100平方米 30元/月 101-200平方米 50元/月 201-500平方米 75元/月 501-1000平方米 100元/月 1001-1500平方米150元/月 1501-2000平方米200元/月 2000平方米以上 250元/月 | |
四类 | 农贸市场 | 营业面积 | 0.3元/平方米·天 | ||
五类 | 水果摊 小商品摊 早夜市饮食摊点流动摊点 | 25-30元/月·个 15-20元/月·个 30-50元/月·个 15-20元/月·个 |